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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咨询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一、主办部门:
河南黄河河务局水政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15、16、17条;
5.《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9至14条;
6.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
7.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水政〔1993〕35号)及《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黄水政〔2005〕1号)。
8.河南河务局《关于印发〈河南河务局水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豫黄水政〔2005〕36号)
三、审批范围及权限
1.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以下至豫鲁交界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由河南河务局受理,报黄委审批;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河务局受理,报河南河务局审批。
2.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河南河务局受理,报黄委审批;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地)级河务局受理,报河南河务局审批。
3.黄河北金堤滞洪区、大功分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河南河务局受理,报黄委审批;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地)级河务局受理,报河南河务局审批。
4. 跨地区的建设项目,由其共同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统一受理,根据审查权限进行审批。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和受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选址手续前,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予以受理。
2.实地核查: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地核查。
3.专家评审和听证:河道主管机关组织专家对技术报告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4. 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河南河务局出具行政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河南河务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黄委审批权限的,河南河务局按有关规定转报黄委审查,由黄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审批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时间和听证的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六、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需提供材料
1.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市级河务局受理的建设项目为市级河务局的转报文件,并附市级河务局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以及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
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影响的情况说明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重要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具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6.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
7.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8. 建设项目涉及直接从河道或河道内地下取水的,应提供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涉及排污口设置的,应提供水资源保护部门批准文件。
9. 其它有关材料。
注:7、8两项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可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提供。
八、申请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需一式四份,材料要规范(非复印件),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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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备 注
1.建设单位持有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可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时,对建设项目的性质、位置、界限、规模、结构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3.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般中小型项目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5.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废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6.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赵景玉 电话:0371-66402181
联系人:吴四民 电话:0371-66402183

 
 

河道采砂许可

 

一、受理部门
河南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河务局水政部门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3.《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第3条;
4.《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河南黄河河务局、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豫黄水政字[1993]3号)第3条。
三、审批范围
在河南黄、沁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淘金(包括其它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和受理:采砂申请人应在采砂之前向当地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水行政许可的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负责水行政许可的部门予以受理。
2.实地核查:负责受理的当地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现场查勘。
3、根据采砂范围、作业方式以及采砂可能对河道行洪、两岸防洪工程安全会产生影响的,由市级河务局受理,河南河务局审批;其他小型的河道采砂申请,由县级河务局受理,市级河务局审批。
4.需要专家评审的,由负责审批的河务局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论证报告评审;需要听证的, 负责审批的河务局组织听证;根据实际需要,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河务局颁发《河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河务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许可送达:审批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技术报告的时间、听证、招投标的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六、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申请条件
采砂当事人及开采设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开采范围符合河道行洪和其他法规相关要求。
  八、需提供材料
1、河南黄河河道采砂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下级河务局受理转报上级审批的,要有转报文件,并附本局初审意见)。
2、提供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度汛措施、负责人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的开采计划。
3、在河道内开办大型的采砂场,应委托具有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
九、申请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需一式四份(报河南河务局审批的),报市级河务局审批的需一式三份,报县级河务局审批的需一式二份。材料要规范(非复印件),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
十、申请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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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备注
1.申请人取得《河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2.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生产运营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性标志,并承担安全方面的责任。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河南河务局
负责人:赵景玉 电话:0371-66402181
联系人:吴四民 电话:0371-66402183
2.郑州河务局
负责人:孙石头 电话:0371-6575728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371-65757240
3.开封河务局
负责人:张丕玉 电话:0378-3382290
联系人:王 瑞 电话:0378-3382291
4.濮阳河务局
负责人:王荣芳 电话:0393-4652235
联系人:翟普生 电话:0393-4652233
5.新乡河务局
负责人:宋万俭 电话:0373-3732291
联系人:郑文君 电话:0373-3732292
6.焦作河务局
负责人:王建峰 电话:0391-3996214
联系人:王新波 电话:0391-3996231
7.豫西河务局
负责人:王中峰 电话:0379-63102291
联系人:谷奎林 电话:0379-63102292

 
  临时占用河道审批
 

一、主办部门:
各市级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条、第33条;
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23条;
三、审批原则
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安全的原则下,进行依法审批。
四、审批范围
适用于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具体指:
1.在河道管理范围滩地内挖筑小型鱼塘;
2.在河道滩地内临时存放农资生产料物或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因紧急情况(防洪工作需要除外)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围堤;
4.其他临时占用河道的小型建设项目。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和受理:在临时占用河道之前,申请人向当地县级黄、沁河河务局提出申请,经县级河务局受理初审后,转报市级河务局审批。
2.实地核查:市级河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
3.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市级河务局做出同意占用的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级河务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许可送达:审批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备案:负责审批的市级河务局将审批情况报河南河务局备案。
六、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需提供材料
1.临时占用河道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3.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4.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5.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承诺书。
九、申请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需一式三份。材料要规范(非复印件),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
十、申请书格式文本
点击下载
十一、备 注
1.申请人只能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程占用河道。
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弃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必须执行。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郑州河务局
负责人:孙石头 电话:0371-6575728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371-65757240
2.开封河务局
负责人:张丕玉 电话:0378-3382290
联系人:王 瑞 电话:0378-3382291
3.濮阳河务局
负责人:王荣芳 电话:0393-4652235
联系人:翟普生 电话:0393-4652233
4.新乡河务局
负责人:宋万俭 电话:0373-3732291
联系人:郑文君 电话:0373-3732292
5.焦作河务局
负责人:王建峰 电话:0391-3996214
联系人:王新波 电话:0391-3996231
6.豫西河务局
负责人:王中峰 电话:0379-63102291
联系人:谷奎林 电话:0379-6310229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取水许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