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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河南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河务局水政部门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3.《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第3条;
4.《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河南黄河河务局、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豫黄水政字[1993]3号)第3条。
三、审批范围
在河南黄、沁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淘金(包括其它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和受理:采砂申请人应在采砂之前向当地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水行政许可的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负责水行政许可的部门予以受理。
2.实地核查:负责受理的当地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现场查勘。
3、根据采砂范围、作业方式以及采砂可能对河道行洪、两岸防洪工程安全会产生影响的,由市级河务局受理,河南河务局审批;其他小型的河道采砂申请,由县级河务局受理,市级河务局审批。
4.需要专家评审的,由负责审批的河务局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论证报告评审;需要听证的, 负责审批的河务局组织听证;根据实际需要,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河务局颁发《河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河务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许可送达:审批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技术报告的时间、听证、招投标的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六、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申请条件
采砂当事人及开采设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开采范围符合河道行洪和其他法规相关要求。
八、需提供材料
1、河南黄河河道采砂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下级河务局受理转报上级审批的,要有转报文件,并附本局初审意见)。
2、提供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度汛措施、负责人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的开采计划。
3、在河道内开办大型的采砂场,应委托具有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
九、申请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需一式四份(报河南河务局审批的),报市级河务局审批的需一式三份,报县级河务局审批的需一式二份。材料要规范(非复印件),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
十、申请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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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备注
1.申请人取得《河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2.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生产运营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性标志,并承担安全方面的责任。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河南河务局
负责人:赵景玉 电话:0371-66402181
联系人:吴四民 电话:0371-66402183
2.郑州河务局
负责人:孙石头 电话:0371-6575728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371-65757240
3.开封河务局
负责人:张丕玉 电话:0378-3382290
联系人:王 瑞 电话:0378-3382291
4.濮阳河务局
负责人:王荣芳 电话:0393-4652235
联系人:翟普生 电话:0393-4652233
5.新乡河务局
负责人:宋万俭 电话:0373-3732291
联系人:郑文君 电话:0373-3732292
6.焦作河务局
负责人:王建峰 电话:0391-3996214
联系人:王新波 电话:0391-3996231
7.豫西河务局
负责人:王中峰 电话:0379-63102291
联系人:谷奎林 电话:0379-631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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